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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泰始初,四方同反,觊之家寻
,寻
王
房加以位号,觊之不受,曰: “礼年六十不服戎,以其
力衰谢,非复军旅之日,况年将八十,残生无几,守尽 家门,不敢闻命。”孔觊等不能夺。时普天叛逆,莫或自免,唯觊之心迹清全,独 无所与。太宗甚嘉之,东土既平,以为左将军、吴郡太守,加散骑常侍。泰始二年, 复为湘州刺史,常侍、将军如故。三年卒,时年七十六。追赠镇军将军,常侍、刺 史如故。谥曰简
。
觊之常谓秉命有定分,非智力所移,唯应恭己守
,信天任运,而暗者不达, 妄求侥幸,徒亏雅
,无关得丧。乃以其意命弟
愿著《定命论》,其辞曰:
夫生之资气,清浊异原;命之禀数,盈虚乖致。是以心貌诡贸,
运舛殊,故 有邪正昏明之差,修夭荣枯之序,皆理定于万古之前,事征于千代之外,冲神寂鉴, 一以贯之。至乃卜相末技,巫史贱术,犹能豫题兴亡,逆表成败。祸福指期,识照 不能徙;吉凶素著,威卫不
宝先大明中为尚书
郎。先是,琛为左丞荀万秋所劾,及宝先为郎,万秋犹 在职,自陈不拜。世祖诏曰:“敕违纠慢,宪司之职,若理有不公,自当更有厘正。 而自顷刻无轻重,辄致私绝。此风难长,主者严为其科。宝先盖依附世准,不足问。”
觊之家门雍睦,为州乡所重。五
:约、缉、绰、缜、绲。绰私财甚丰,乡里 士庶多负其责,觊之每禁之,不能止。及后为吴郡,诱绰曰:“我常不许汝
责, 定思贫薄亦不可居。民间与汝
关有几许不尽,及我在郡,为汝督之。将来岂可得。 凡诸券书皆何在?”绰大喜,悉
诸文券一大厨与觊之,觊之悉焚烧,宣语远近: “负三郎责,皆不须还,凡券书悉烧之矣。”绰懊叹弥日。
元凶弑立,朝士无不移任,唯觊之不徙官。世祖即位,迁御史中丞。孝建元年,
为义
王昶东中郎长史、宁朔将军、行会稽郡事。寻征为右卫将军,领本邑中正。 明年,
为湘州刺史,善于莅民,治甚有绩。大明元年,征守度支尚书,领本州中 正。二年,转吏
尚书。四年,致仕,不许。
八年,复为吏
尚书,加给事中,未拜,
以为会稽,不果。还为吴郡太守。 幸臣
法兴权倾人主,而觊之未尝降意。左光禄大夫蔡兴宗与觊之善,嫌其风节过 峻。觊之曰:“辛毗有云:孙、刘不过使吾不为三公耳!”及世祖晏驾,法兴遂以 觊之为光禄大夫,加金章紫绶。
先是,宋世江东贵达者,会稽孔季恭,季恭
灵符,吴兴丘渊之及琛,吴音不 变。渊之字思玄,吴兴乌程人也。太祖从
祖北伐,留彭城,为冠军将军、徐州刺 史,渊之为长史。太祖即位,以旧恩历显官,侍中,都官尚书,吴郡太守。卒于太 常,追赠光禄大夫。
时世祖以琛素结事诞,或有异志,遣使就吴郡太守王昙生诛琛父
。会延稔先 至,琛等即执斩之,遣二
送延稔首启世祖曰:“刘诞猖狂,遂构衅逆,凡在
齿, 莫不骇惋,臣等预荷国恩,特百常愤。忽以今月二十四日中获贼诞疏,
见邀诱。 臣即共执录伪使,并得诞与抚军长史沈怀文、扬州别驾孔
存、抚军中兵参军孔璪、 前司兵参军孔桓之、前司空主簿张晏书,
列本郡太守王昙生。臣即日便应星驰归 骨辇毂,臣母年老,
在侍养,辄遣息宝素、宝先束骸诣阙。”世祖所遣诛琛使其 日亦至,仅而获免。上嘉之,召琛
,以为西
王
尚抚军司
,牧为抚军中兵参 军。琛母孔氏,时年百余岁。晋安帝隆安初,琅邪王廞于吴中为
,以女为贞烈将 军,悉以女人为官属,以孔氏为司
。及孙恩
后,东土饥荒,人相
,孔氏散家 粮以赈邑里,得活者甚众,生
皆以孔为名焉。
军宝先为从事中郎,牧兄前吴郡丞济为冠军将军,从弟前司空 主簿晏为谘议参军。
琛仍为吴兴太守。明年,坐郡民多翦钱及盗铸,免官。六年,起为大司农,都 官尚书,新安王
鸾北中郎司
、东海太守、行南徐州事,随府转抚军司
,太守 如故。前废帝即位,复为吴郡太守。太宗泰始初,与四方同反,兵败,奉母奔会稽。 台军既至,归降。宝素与琛相失,自杀。琛寻丁母忧,服阕,起为员外常侍、中散 大夫。后废帝元徽三年,卒,时年八十六。
顾觊之,字伟仁,吴郡吴人也。
祖谦,字公让,晋平原内史陆机姊夫。祖崇, 大司农。父黄老,司徒左西掾。觊之初为郡主簿。谢晦为荆州,以为南蛮功曹,仍 为晦卫军参军。晦
其雅素,
相知待。王弘辟为扬州主簿,仍为弘卫军参军,盐 官令,衡
王义季右军主簿,尚书都官郎,护军司
。时大将军彭城王义康秉权, 殷、刘之隙已著,觊之不
与殷景仁久接事,乃辞脚疾自免归。在家每夜常于床上 行脚,家人窃异之,而莫晓其意。后义康徙废,朝廷多以异同受祸。复为东迁、山
令。山
民
三万,海内剧邑,前后官长,昼夜不得休,事犹不举。觊之理繁以 约,县用无事,昼日垂帘,门阶闲寂。自宋世为山
,务简而绩修,莫能尚也。还 为扬州治中从事史,广陵王诞、庐陵王绍北中郎左司
,扬州别驾从事史,尚书吏
郎。尝于太祖坐论江左人
,言及顾荣,袁淑谓觊之曰:“卿南人怯懦,岂办作 贼。”觊之正
曰:“卿乃复以忠义笑人!”淑有愧
。
时沛郡相县唐赐往比村硃起母彭家饮酒还,因得病,吐蛊虫十余枚。临死语妻 张,死后刳腹
病。后张手自破视,五藏悉糜碎。郡县以张忍行刳剖,赐
副又不 禁驻,事起赦前,法不能决。律伤死人,四岁刑;妻伤夫,五岁刑;
不孝父母, 弃市,并非科例。三公郎刘勰议:“赐妻痛往遵言,兒识谢及理,考事原心,非存 忍害,谓宜哀矜。”觊之议曰:“法移路尸,犹为不
,况在妻
,而忍行凡人所 不行。不宜曲通小情,当以大理为断,谓副为不孝,张同不
。”诏如觊之议。加 左军将军,
为吴郡太守。
仲尼云:“
之将行,命也;
之将废,命也。”丘明又称:“天之所支不可 坏,天之所坏不可支。”卜商亦曰:“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孟轲则以不遇鲁侯 为辞。斯则运命奇偶,生数离合,有自来矣。
迁、刘向、扬雄、班固之徒,著书 立言,咸以为首,世之论者,多有不同。尝试申之曰: